惠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结合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惠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为145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大道明德路1号,邮政编码为516025。
第六条 学校提供专科(高职)层次教育。
第七条 学校性质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教育形式为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惠州市政府,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实施“双证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完成教学计划后,可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招生计划的制定、招生工作的监督与决策。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通过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批次为广东省第三批专科A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招生遵循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录取。
第十七条 按文科类、理科类、"3+证书"类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专科院校: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根据生源情况调整。
第十九条 在满足录取条件的基础上,按考生志愿顺序录取,第一志愿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志愿及成绩顺序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总成绩及单科成绩,调剂到有空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不符合专业要求或健康条件的考生将被退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需获得三门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至少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对于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学校认可省招生办公示的加分条件,并优先录取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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