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旨在构建全面、高效的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以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本办法主要围绕急救中心的设立、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建设、医疗机构的组成和条件、网络医疗机构的义务以及特定场所的急救准备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急救中心,负责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24小时值班,收集、处理和存储社会急救信息,建立急救网络,划分急救范围,制定急救预案,组织协调急救网络医院紧急救治急、危、重伤病员,指挥群体性活动和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开展急救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急救医疗科研工作。
第八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医院、市、区、县(市)人民医院、符合社会急救医疗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企业医院和其他医院组成。
第九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需按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急救医护人员,配置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服从统一调度,承担急救范围内的急救医疗任务,接收其他呼救,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支援相邻地区的急救医疗,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急救技能培训、急救医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执行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游泳场馆、风景旅游区、矿山、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在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扩展资料
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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