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三条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旅游”修改为“文化广电和旅游”;
2.“安监”修改为“应急管理”;
3.“消防”修改为“消防救援”;
4.“卫计”修改为“卫健”;
5.删除“质监”;
6.增加“公安”。二、将第七条修改为“滑雪场所的索道站入口及箱式索道箱体(或吊椅椅背)内应当张贴乘用警示、救援电话和紧急情况处置说明”。三、将第十条中的“应当关闭作业雪道”修改为“疏散滑雪人员后关闭作业雪道”。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应当遵守滑雪场所的行为规范。需要认真阅读《滑雪者须知》和《滑雪者行为规范》”。五、增设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滑雪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由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六、增设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滑雪场所安全负有监督责任,未履行职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增设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滑雪场所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整改。未履行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增设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卫健、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对滑雪场所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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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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