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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四章 自律与继续教育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22:47:03 阅读:162

厦门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第四章《自律与继续教育》的规定。首要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提升专业素养,确保依法履行职责,坚决反对作假行为,这是对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一条)。

会计行业的自我管理与监督由会计行业协会负责,这是一个自律性组织,会计人员可以选择自愿加入(第二十二条)。该协会依法享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确保了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会计行业协会的职能不仅在于支持会计人员正常开展工作,保护他们的权益,还扮演着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的角色,同时承担着全市会计行业的自律监管工作(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职业发展的必要环节,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获取当年起,每两年必须接受至少四十八小时的继续教育(第二十五条)。考核合格的继续教育记录会记入证书,并作为专业资格考试或评审的基础条件。

单位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保障,确保会计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进行继续教育,其参与情况也会被纳入会计人员的任职和晋升考核(第二十六条)。此外,单位还鼓励会计人员通过在职自学和专业资格考试来提升业务能力(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条件允许的单位应考虑任命他们担任相应的会计职务,进一步推动行业专业素质的提升(未明确提及条件,此处为概括)。

扩展资料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经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2009年12月3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13号发布。该《条例》分总则、从业资格与执业、职责履行与保障、自律与继续教育、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1条,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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