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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2 18:09:58 阅读:746

大连市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市政府及县(市)区在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和信息共享机制。首先,市及县(市)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监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明确了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将工伤认定情况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享,建设项目审批部门需将建设项目清单通报给安全生产部门,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如道路交通、消防等则需定期向安全生产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

第七条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列出了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设施设备符合标准、负责人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和安全防护、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以及执行其他法定要求。

第九条和第十条针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委托服务,要求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同时规定了委托服务的报备制度。国有企业和鼓励其他单位设立专职安全总监,以强化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规划和管理,禁止烟花爆竹生产,并鼓励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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