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面向全市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学校学生、普通高中学生、公务员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测试站地址:南京市莫愁路419号
邮编:210004
联系电话:025-6619640、025-4704320
联系人:刘红云、陶昱霖
测试站下设22个普通话培训测试点,分布于各区县,方便教师、学生(包括中专生、职高生和高中学生)就近报名参加培训和等级测试。
具体测试点如下:
1. 下关区教师进修学校测试点:负责全区中小幼教师与职业学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和培训工作。电话:025-8806242-5 联系人:徐迎
2. 鼓楼职业学校测试点:负责全区中小幼教师与职业学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培训和测试工作。电话:025-3210612-8033 联系人:滕云
3. 建邺区教师进修学校测试点:负责全区中小幼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和培训工作。电话:025-6417828-883 联系人:黄洁
4. 秦淮区教师进修学校测试点:负责全区中小幼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和培训工作,同时负责职业学校学生的相关工作。电话:025-2248067 联系人:刘娟
5. 雨花台区教师进修学校测试点:负责全区中小幼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和培训工作。电话:025-2429431 联系人:王进
6. 栖霞区教师进修学校测试点:负责全区中小幼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和培训工作,同时负责职业学校学生的相关工作。电话:025-5420701-8206 联系人:应美华
7. 浦口区教师进修学校测试点:负责全区中小幼教师与职业学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培训和测试工作。电话:025-8851156-803 联系人:汪跃勤
8. 大厂区教师进修学校测试点:负责全区中小幼教师与职业学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培训和测试工作。电话:025-7791545-803 联系人:蒋捷
9. 江宁区教师进修学校测试点:负责全区中小幼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和培训工作,同时负责职业学校学生的相关工作。电话:025-2281514 联系人:薛若鹏
10. 六合县教师进修学校测试点:负责全县中小幼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和培训工作,同时负责职业学校学生的相关工作。电话:025-7759369 联系:张见
11. 江浦县教师进修学校测试点:负责全县中小幼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和培训工作,同时负责职业学校学生的相关工作。电话:025-8882274-8202 联系人:蒋红
12. 高淳县教师进修学校测试点:负责全县中小幼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和培训工作,同时负责职业学校学生的相关工作。电话:025-7312056 联系人:唐佩秋
13. 建邺职校测试点:负责本区职业学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培训和测试工作。电话:025-6525054-8001 联系人:赵苏南
14. 玄武职中测试点:负责本区职业学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培训和测试工作。电话:025-7717590 联系人:王石平
15. 中华职教中心测试点:负责本区职业学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培训和测试工作。电话:025-2412166-8026 联系人:高文萱
16.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测试点:负责本校高中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组织、培训和测试工作。
17. 金陵中学测试点:负责本校高中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组织、培训和测试工作。
18. 江苏教育学院附属中学测试点:负责本校高中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组织、培训和测试工作。
19. 宁海中学测试点:负责本校高中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组织、培训和测试工作。
20. 南京第一中学测试点:负责本校高中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组织、培训和测试工作。
21. 南京第五中学测试点:负责本校高中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组织、培训和测试工作。
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制定了本办法。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
1.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逐步开展。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组建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和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以及具备条件的国家部委直属师范、广播、电影、戏剧等高等院校、经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批准,可以成立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省级和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委员会接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领导。
3. 在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和培训测试中心成立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测试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和广播电视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
4. 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级六等。级和等实行量化评分。
5.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按照国家语委组织审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统一测试内容和要求。
三、测试员
6.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类。国家级测试员需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并取得由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的测试员证书;省级测试员需经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并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备案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
评定普通话一级(甲、乙等)水平,必须由国家级测试员主持或复核方为有效。
7. 测试员应熟悉和拥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热心语言文字工作,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省级测试员少部分1946年以前出生的可放宽到二级甲等),具有大专毕业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工作实践,并有较高的语音分辨能力、作风正派。
国家级测试员最低上岗年龄为25岁,省级测试员最低上岗年龄为24岁。
8. 测试员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或部委直属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承担测试任务,测试工作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测试标准和要求独立进行。
9. 等级测试需有三名测试员协同工作(分别测试、综合评议)方为有效。评定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人员不足时,可用加强上级复审的办法过渡。
10. 测试员不能正确掌握测试标准或在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直属单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应在一定时间内(半年至一年)停止其测试工作,错误性质严重的应撤销其测试员资格,对国家级测试员的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过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四、应试人员
11. 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现年满18岁(个别可放宽到16岁)之间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
1. 中小学教师;
2. 中等师范学校教师和高等院校文科教师;
3. 师范院校毕业生(高等师范里,首先是文科类毕业生);
4. 广播、电视、电影、戏剧,以及外语、旅游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毕业生;
5.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6. 从事电影、电视剧、话剧表演和影视配音的专业人员;
7. 其他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和自愿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
12. 现阶段对一些岗位和专业人员的普通话等级要求:
1. 教师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应达到二级或一级水平,语文科教师应略高于其他学科教师的水平。
2. 专门从事普通话语音教学的教师和从事播音、电影、电视剧、话剧表演、配音的专业人员,以及与此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达到一级甲等或一级乙等水平。
五、普通话等级证书
13. 普通话等级证书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或部委直属单位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颁发。
14. 普通话等级证书全国统一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编号。
15. 测试评定的一级甲等,需分批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复审比例为:10名以内复审1/3,11名~50名以内复审1/5,51名以上复审1/10。复审后,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注册。证书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盖章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颁发。测试评定的一级乙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注册,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必要时得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抽查,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颁发证书。测试评定的二级甲、乙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并发证书;测试工作的重点是工作和学习需要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或二级的人员。普通话三级水平测试由各地按照测试标准和大纲的要求,根据各地的情况和工作的需要组织进行。
16. 未进入规定等级或要求晋升等级的人员,需在前次测试5个月之后方能提出受试申请。
六、附则
17.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18.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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