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操作,可以用原来规定执行,在过渡期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不会影响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一般纳税人变更税号流程如下: 1、告知纳税人变更前,应将所有以取得尚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认证。在税号变更后,其取得的发票应为新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无法完成认证,不能抵扣。 2、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做抄报税处理后,前往大厅发票窗口做注销抄报税,完成当前属期的申报纳税后,对防伪税控器具做注销发行操作,并注销防伪税控系统档案信息。 3、由税务的登记窗口将原税号变更为新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发票窗口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Ctais中已变更税号为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的同步操作,登记新档案信息后做初始化发行操作,并更换发票领购簿后重新配发发票。 5、告知纳税人,税号变更的后续涉税事项: (1)及时更换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上载入的税号,必须与发票专用章一致。 (2)及时前往库税银签约银行更新银税协议,否则无法完成税款自动划缴。 (3)及时告知中国上申报的服务商(世纪中税),由服务商对中国上申报系统做相应维护,否则无法进行中国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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