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发票的处理方式如下:
1、跨月发票已抄报税后无法作废,需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购买方须在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上传国税局服务器;
2、当月错误发票可在税控系统中作废;
跨月需开红字发票,在账务处理时将收入红冲;
3、已入账普通发票直接开红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打印申请单,盖章后至税务局申请作废,凭通知单开红字发票;
4、作废发票不需上交,但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作废发票的记录要求:
1、记录时间:在发现发票需要作废时,应及时记录作废的时间;
2、填写原因:详细填写作废发票的具体原因;
3、登记账簿:将作废的发票信息登记在发票账簿中,以便于后续的核对和审计;
4、保留证据:保留作废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5、按规定处理: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对作废的发票进行剪角、盖章等处理,并妥善保管。
综上所述,作废的发票处理方式包括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跨月发票、在税控系统中作废当月错误发票、直接开红字发票处理已入账普通发票以及通过申请作废并凭通知单开红字发票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发票不需上交,但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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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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