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要求具体如下:
1、开具发票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发票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
2、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的要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3、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发票,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发票;
4、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祥,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5、临时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经营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由税务人员代为开具。依法应当纳税的,在申请开具发票时,缴纳应缴的税款;
6、丢失已取得的发票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发票。应当由丢失发票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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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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