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情况,现行的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在处理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如果丢失的发票在丢失前已经通过认证,购买方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过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如果发票丢失前未进行认证,购买方需要凭借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同样可以使用上述材料作为合法凭证。
针对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备查材料;如果丢失前未认证,需使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同样可以使用发票联复印件及相关材料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专用发票发票联的丢失,购货方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留存抵扣联复印件备查。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已超过90天认证期,将没有其他解决办法,购货方需自行承担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流程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情形。对于其他类型的发票丢失,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应参照相应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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