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则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若企业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不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以甲方为例,若其作为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并销售,需取得供应商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否则,甲方需全额支付销项税额给国税局。
现行法律要求,一般纳税人的月度增值税应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甲方开具给乙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而进项税额则是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若丙方未开具发票,则甲方的进项税额为零,需全额缴纳销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获取的完税凭证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或向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产品时,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买价依据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上的金额计)。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额小于销项额,企业依然可以开具发票,但需确保进项额与销项额的差额在合理范围内。通常,进项额与销项额的差额不应超过进项税额的5%。
本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金额(不含税)*税负率。销项税额=不含税销项金额*0.17。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本月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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