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其他应收款—法人,贷:银行存款。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奖励证明;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法人给公司钱作为借款,应当设置“银行存款”借方科目或“库存现金”借方科目核算;公司偿还法人借款且涉及借款利息时,应当设置“其他应付款——法人名称”借方科目、“银行存款”科目或“库存现金”科目,涉及借款利息时,还应通过“财务费用”借方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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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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