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实发工资+个人社保+个人公积金+个税)
2、支付工资时,同时提取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应付社保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实发工资+个人社保+个人公积金+个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其他应付款--个人公积金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发放工资部分)
3、实际支付个人所得税时,也就是申报纳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4、缴纳社保时:
借:管理费用--公司社保部分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部分
管理费用--公司公积金部分其他应付款--个人公积金部分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29日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问题,提示纳税人注意四大事项。
1、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2、纳税人在2005年取得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2005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条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
4、2005年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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