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账务处理方式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在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时,需确认收入并按规定收取增值税额。具体操作如下: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再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若服务终止或有折让,则需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如,2016年5月1日,某企业获得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销售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为6万元。企业应进行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1993年12月30日)详细说明了账务处理方法。其中,第7条指出,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需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进行借记与贷记操作。同时,发生销售退回时,需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8条则为小规模纳税企业的操作指南,同样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进行借记与贷记操作,但区别在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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