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进行,确保基金安全。基金缴存于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施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记账和核算,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挪用或改变基金用途,需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市和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
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其中统筹基金由单位缴纳部分扣除个人账户后的余额、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和额外收入组成;个人账户则包含个人缴费、单位按比例划入的金额,比例根据年龄划分,退休人员享有更高的比例。基金的支付范围明确,统筹基金负责住院费用、特殊门诊费用等,个人账户则用于门诊就医、药店购药、住院个人支付部分以及特定费用。
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和利息属于参保人员所有,可继续使用或在必要时继承。流动的参保人员在转移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随之转移,如无法转移,将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同时,参保人员有权查询和监督自己的医保情况,相关机构需提供相应信息。
为了确保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会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定期监督和审计,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制定《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6日由毕节市人民政府以毕府通〔2012〕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地直及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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