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运生产过程中,对原木和原条进行检量、评等和验收的工作。是组织生产管理的基础。根据采运生产工艺类型,有两种木材检验方式。①原木集材的检验方式。在伐区原条经过造材后,木材检验人员进行检尺评等,在原木小头端面打上径级和等级号印。在集体林作业区,常在收购站收购木材的同时进行逐根验收。山场装车时,检验员按车逐根统计记在托运小票上。托运小票交给运材司机随车运到贮木场。卸车前或卸车后由检验人员按车逐根对照复查验收。②原条运材的检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山场装车过程中,逐根量取原条直径和长度并记入托运小票,贮木场卸车前或卸车后按车逐根对照复查;另一种是原条装车时不检量不统计,运到贮木场后,用地衡或吊秤称重,换算出材积作为原条验收的依据。
在贮木场,不论是原木还是原条到材,经选材(或卸车)到达各自的楞号以后,都要经过仔细的复查。复查合格并记入野帐,即认为木材经过验收缴入了木材仓库。如发现径级或等级有误,则需订正(将原号印注销,重新加盖新号印);如发现不属于这个楞号的原木,则不予验收,并在原木端面标明甩出字样,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转楞。木材验收入库通常采用的办法是描号,即将复查合格原木的径级、等级用油笔或毛笔描写在楞堆中同一侧面的原木端面上并记入野帐,作为缴库的依据。未经描号的表示未经验收入库的原木。当原木装车出库时,也需要由检验人员如实地逐根抄尺登记,作为原木拨出的依据。木材检验误差(按材积计算)在尺寸检量方面不超过±1%,等级鉴定误差(提等或降等)不超过±2%。木材检验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检验人员按从事的具体工作,各有其不同的名称。例如,从事木材检量的称检尺员,从事等级评定的称鉴定员,从事野帐记载的称记帐员,从事数额统计的称统计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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