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7万元的副厂长将会被该企业开除,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副厂长也要作出赔偿,极有可能会面临5年以下的牢狱之灾。
财务管理有漏洞员工挪用货款近70000。
湖州市安吉县一企业副厂长王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采购物品的过程中,先让供货商开发票后拖欠货款,公司虚报,侵占公司财务货款68000余元,随着王某的离职,供货商前来催收,之后真相大白,目前王某因涉嫌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这家公司告上法庭,等待他的将是严苛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关规定,王某某极有可能会面临5年以下的牢狱之灾。
应该如何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之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运活动的,以涉嫌挪用公款罪,但是这次的事情中,这名男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进行盈利活动,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已属于职务侵占。
这名副厂长如果能够及时将取得的财物归还被害人,或者及时造假进行赔偿,可以有效的减轻自己的刑罚,在交代案情时也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只有第一时间达成谅解才能将此事解决,对于复杂的案情来说,必须理性的看待,我们应该从这次的事件中汲取教训,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必须了解相关规定,以免出现漏洞,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这名男子也会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在以后的生活中希望他能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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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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