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这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债通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会计处理。税法上,国债利息被视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指出,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非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这意味着,准则解释第3号不再区分是否为清算性股利,一律将其视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于2009年以5000万元投资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并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由于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当年确认的国债利息收入为25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在持有期间,该国债投资未发生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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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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