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包工程,其中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发包方与总承包人的总包合同,二是总包人与分包人的分包合同。营业税新条例和新细则将建筑业可以差额纳税的主体界定为纳税人而不再是原条例规定的总承包人,也取消了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所以,分包的劳务公司应先向你公司出具分包合同200万元金额的发票。你公司作为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直接向建设方出具总包合同1000万元金额的发票,按800万元差额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所以,你公司差额纳税时,扣除分包款的合法凭证应为从分包方处取得的200万元的发票,否则不能差额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条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营业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关于开票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1000万元,其中分包为200万元,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20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以分包开来的发票金额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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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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