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的苗木发票抵扣的会计分录如下: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分录:借记“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不进行会计分录处理。
免税的苗木发票抵扣的会计处理:
1. 记录苗木采购成本:
借: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 记录苗木入库: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贷: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原材料。
3. 记录苗木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4. 记录苗木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5. 若涉及免税,不计入进项税额,因此不会有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
综上所述,免税苗木的会计处理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借记“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以抵扣进项税额,而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用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进行会计分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乘以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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