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3号】文的规定,给行政事业单位开具发票时,一个关键点在于购买方的身份。自2017年7月1日起,如果购买方是企业,必须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在发票上相应栏位填写。然而,对于非企业的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公立学校和私立医院的差别需注意)等,开具发票时并不需要提供税号。
尽管政策要求企业间的交易需要带有税号的普通发票,但针对非企业性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学校,开具的发票则无需填写税号。然而,重要的是,如果作为企业经营者,你在索取普通发票时,务必提醒对方提供税号,因为未填写税号的发票可能无法作为税收凭证进行计税或退税等业务。私立医院作为盈利单位,其开具的普通发票则需要包含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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