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4条第4款规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人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当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人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承运人可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时,需按照规定流程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货运专票,调整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按照税法规定处理相关进项税额问题。这有助于确保企业在发票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性,有效规避可能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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