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合作,报销的其他单位员工的出差费用,账务上可以计入“差旅费”吗,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企业报销外单位员工来本单位所在地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账务上不得计入二级科目“差旅费”。差旅费是指本单位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即仅由本单位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出差费用,才属于差旅费的范畴,计入差旅费科目。外单位员工发生的相关差旅支出,若回到其所在单位报销,属于其所在单位的“差旅费”支出,而不属于本单位差旅费支出。

报销外单位人员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账务上大部分情况计入“业务招待费”,若报销的相关费用,在合同价款中包含,且取得合规发票的,账务上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举例:甲公司聘请A培训机构老师来本单位为企业员工开展培训,合同约定培训费为3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且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同时约定培训老师往来交通费,住宿费由甲公司报销,培训老师往来甲公司发生交通费3000元(飞机票),住宿费1000元。账务上如何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0
贷:银行存款 318000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4000
贷: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 4000

账务上,不管培训老师是否将飞机票以及住宿费发票给本单位,均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要求,账务上均应确认相关费用。
甲公司取得培训老师提供的飞机票以及住宿费发票(抬头为甲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不能取得相关扣除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同时注意,业务招待费是有扣除限额规定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税前扣除,即相关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汇算清缴时就会涉及纳税调整。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飞机票此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文固定,国内旅客运输费用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报销非本单位员工的飞机票不得计算抵扣
本文地址: http://www.goggeous.com/20241214/1/619579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4-12-14 17:27:51职业培训
2024-12-14 17:27:50职业培训
2024-12-14 17:27:49职业培训
2024-12-14 17:27:47职业培训
2024-12-14 17:27:47职业培训
2024-12-14 17:27:41职业培训
2024-12-14 17:27:37职业培训
2024-12-14 17:27:36职业培训
2024-12-14 17:27:35职业培训
2024-12-14 17:27:35职业培训
2024-11-29 16:55职业培训
2024-12-06 10:31职业培训
2025-01-08 11:30职业培训
2024-11-30 19:03职业培训
2024-12-31 13:20职业培训
2024-12-07 15:48职业培训
2024-12-07 12:07职业培训
2024-12-21 23:29职业培训
2024-11-28 17:25职业培训
2024-12-22 19:35职业培训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