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方面来说。1、对于销售方,他销售货物适应13%的税率,那么无论他开具专票还是普票,对于销售方都是一样的增值税税负。而不能因为是开具的普票就把税率降低或改变,因为被征收主体是销售方,无论怎样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对同一类型的销售业务,不能是开专票的一种税率,开普票的一个税率,这加大了税收征管风险。
2、对于购买方来税,假如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票或专票,他们就会有不一样的增值税税负。取得普票和专票主有区别了,普票是不能用于进行税抵扣,那么就会多纳税。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进方,为什么在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不取得呢?原因是由于业务性质只能开具普票。既然是因为业务原因而开具普票,那说明销售已经到了最终消费环节或者免税项目,最终消费者已经承担了增值税或者免税项目已经不需要纳税,本来也就不应该将这些已经享受了优惠的项目再进行抵扣,也就不存在说少抵了进项税而多交税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乘以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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