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票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如下:
1、企业持有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被视为发票滞留,需向税务机关说明原因;
2、超过发票开具当月未认证,卖方无法作废该发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情况进行深入审查;
3、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企业应纳税额,帐目混乱或收入、费用凭证不全,可能导致核定更高税额;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申报计税依据偏低,可能遭受税务机关处罚。
滞留票的处理流程:
1、企业应及时对滞留票据进行清点,确认其具体数量和金额;
2、分析滞留票据产生的原因,是否为内部管理不善或外部因素导致;
3、根据滞留票据的性质和原因,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退回供应商或向税务机关申报作废;
4、加强内部管理,防止滞留票据再次发生,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企业滞留票可能导致税务风险,包括需解释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面临税务审查、被核定更高应纳税额以及因未及时申报或申报不实遭受处罚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对企业的财务和信誉造成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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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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