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行促销活动时,若向客户赠送礼品,根据税法规定,此类支出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则可在后续年度结转扣除。
赠送礼品时,应将相关费用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若赠送的礼品是企业购进的商品,需要特别注意两点涉税问题:一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将购进物品的进项税转出并转入促销费用,不能作为销项税的抵扣。
赠送礼品、物品时,其进项税转出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另外,如果受礼人不需支付个人所得税,企业自身需承担垫付责任。
若赠送的礼品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则需将该行为视同销售处理。
赠送礼品、物品时,视同销售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款)
结转销售成本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以上是企业在会计处理时需要特别关注的几个方面,确保财务记录准确无误,避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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