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盘点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库存商品盘盈或盘亏的情况。对于盘盈的处理,首先,当盘盈原因尚未查明时,应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财产损益”。查明原因后,如果是由于收发计量错误等造成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财产损益”,贷记“库存商品”。
对于盘亏的处理,当盘亏原因尚未查明时,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财产损益”,贷记“库存商品”。查明原因后,若盘亏是由于有责任人的赔偿部分,则应借记“其他应收款”,若是因为管理不善,则应借记“管理费用”,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则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财产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11条的规定,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都属于前期差错。存货盘盈通常金额较小,不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因此,存货盘盈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不调整以前年度的报表。
存货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和产成品等。根据存货盘点表、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其他材料(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企业进行存货清查盘点,应当编制“存货盘存报告单”,并将其作为存货清查的原始凭证。经过存货盘存记录的实存数与存货的账面记录核对,若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为存货的盘盈;反之,为存货的盘亏。
存货盘亏是盘点后存货的账面结存数大于实际结存数的情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损失外,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货物的损毁,主要包括外购货物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的短少,即税法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要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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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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