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根据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若被投资方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比例分担损失,调减长期股权投资。
面对分担损失超过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情况,投资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至零为限。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其次,如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减至零,对于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考虑投资方账面上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如有,则以该项目的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假设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实质上构成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则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应收款”。
第三,若投资企业仍需承担额外损失弥补等义务,应按预计将承担的义务金额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假设投资企业需额外承担一定金额的义务,则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预计负债”。
最后,对于超出上述处理后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应在账外进行备查登记。之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时,投资企业应按相反顺序进行调整,减记账外备查登记的金额、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在处理权益法下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遵循以上步骤。本篇文章详细介绍了这一过程,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权益法会计处理规则。下期内容将探讨权益法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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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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