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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白酒时,包装物单独入账核算时 ,是不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用计算销项税额啊、、、求解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2 13:35:53 阅读:666

[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销售酒类收取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时,啤酒、黄酒和其他酒类产品一律在收到押金时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例:2002年7月,某白酒厂销售粮食白酒10吨,每吨不合税售价40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包装物租期2个月。7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3400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3400

3.计算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10000 (400000×25%十2000×0.5×1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10000

4.计算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消费税时:

增值税=[23400/(1+17%)]×17%=3400(元);

消费税=20000×25%=50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8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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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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