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纳税人若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且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这一规定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该文件中提到,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指的是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意味着企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较为偶然。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这一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公告虽然没有明文废止,但其所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依据最新的税法规定,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时,应适用17%的税率。这一税率适用于经常性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而非偶尔发生的应税行为。
在营改增之后,对于非现场消费的食品销售,餐饮业纳税人需要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企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则适用3%的征收率;如果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则应适用17%的税率。这一选择需依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税务政策的最新规定来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自营改增以来,税务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餐饮业在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时应密切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确保遵循最新的法规要求,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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