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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吊车租赁费发票应税服务名称怎么写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06 12:40:22 阅读:750

应税服务名称就写汽车租赁费或者租赁费。

汽车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一般纳税人按照17%开票,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普票税率和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票都是3%。

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相关规定:

1、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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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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