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一、复审、复核机关重新作出决定情形
1、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情形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3、政务处分不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七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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