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是指由于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以及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未按时发放的工资部分。
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可按补发月份所属期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个税,不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说来,补发工资可按照《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的规定,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补发工资性质的,应合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其它允许扣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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