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不再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本级财政部门需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下发通知单上列示的汇率(如未列示,则使用201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对相关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余额进行折算,然后进行新旧账目衔接。
具体衔接规定如下:
(一)原“应收本金”、“应收联合融资款——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还原为协议币种对应金额,加上“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借出外债”科目的借方。
(二)原“应收利息”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应收外债利息”科目的借方。
(三)原“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应收外债费用”科目的借方。
(四)原“借出周转款”、“应收垫付款”、“应收串换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暂付款”科目的借方。
(五)原“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科目的借方。
(六)原“应付本金”、“应付联合融资款——本金”科目的贷方余额还原为协议币种对应金额,加上“贷款协定总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减去“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借入外债”科目的贷方。
(七)原“应付利息”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外债利息”科目的贷方。
(八)原“应付承诺费”、“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外债费用”科目的贷方。
(九)原“预算周转款”、“借入周转款”、“应付串换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暂存款”科目的贷方。
(十)到期债务挂账本息转入相应台账。
附: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略) [1]
扩展资料
为规范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2011年12月30日,财政部以财库〔2011〕183号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新增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账务处理、新旧会计账目衔接4章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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