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补贴,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会计处理上,公司按月按标准支付的交通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处理,即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凭证报销的交通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进行核算。
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费报销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为两部分。对于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交通补贴,应将其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对于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交通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管理。
实际操作中,对于公司按月按标准支付的交通补贴,会计上应将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而对于职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通过报销凭证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进行核算。
因此,对于交通费的报销,会计处理应遵循上述规定,将已货币化的交通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尚未货币化的交通费用作为福利费处理。通过正确应用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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