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做增值税销项税,收到的款项全额列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 2001-04-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1995]24号 1995-05-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地址: http://www.goggeous.com/20241215/1/645184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4-12-15 07:06:33职业培训
2024-12-15 07:06:32职业培训
2024-12-15 07:06:31职业培训
2024-12-15 07:06:29职业培训
2024-12-15 07:06:22职业培训
2024-12-15 07:06:21职业培训
2024-12-15 07:06:20职业培训
2024-12-15 07:06:19职业培训
2024-12-15 07:06:19职业培训
2024-12-15 07:06:18职业培训
2025-01-01 06:42职业培训
2024-12-31 22:51职业培训
2024-12-15 14:22职业培训
2024-12-01 07:47职业培训
2024-12-08 23:35职业培训
2024-12-04 03:56职业培训
2024-11-27 09:03职业培训
2024-12-23 01:22职业培训
2024-11-28 14:46职业培训
2024-12-14 16:42职业培训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