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专家来开展学术交流,向对方发放的交通补贴,应当计入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为个税法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该专家来讲学,取得的交通补贴,虽然名称是“交通补贴”,但仍然属于讲学得到的收入,所以仍然是劳务报酬的一部分,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操作中,虽然名称为“交通补贴”,主办方应当将支付给该专家的讲学费、交通补贴、以及其他名义的费用,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给主办方带来麻烦。
因为按照规定,扣缴义务人(主办方是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向纳税人(该专家)追缴税款(不用加收滞纳金),对扣缴义务人(主办方)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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