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两处任职,两处领取工资,两个单位各自申报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个人再汇算清缴。
同时在两家公司拿工资,并且都申报了个税的行为,在法律上面来说并不违法,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需要注意一下的是,如果你在这两家公司任职的话,其中涉及到了专项附加的扣除的话,只能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当中,对于同一年度之内的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个公司的所得中扣减,而不能同时在两家公司进行扣减,更不可以来回改变扣减公司以及扣除项目。
个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年度总收入-专项扣除-起征点-其他扣除)乘以相应税率-速算扣除
个税免征额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险一金)-5000
扣除标准: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有以前的两千元提升到了现在的5000元,也就是说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是按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收计算的。现在我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45%,只要你的收入越高相应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就越多。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个人所得税两个公司有没有影响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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