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下吧。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5〕214号
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印发
吉林省销售电价分类与说明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
现将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销售电价分类与说明的通知》(吉发改价格字〔2005〕6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电价 分类 说明 通知
抄送:吉林供电公司、市农电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6月22日印发
3月29日,吉林省物价局在《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中规定,吉林省自2004年4月份抄见电量起实行城乡同价。21日,吉林省物价局对同价范围、执行标准、执行时间以及临时性补贴措施等方面作了补充通知。
同价范围: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范围为全省境内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含享受民用电价格政策的非居民用户)和由吉林省电力公司负责供电的邻省营业区内的居民生活用电。
同价执行标准:全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统一标准为0.486元/千瓦时(1千伏以上电压等级为0.476元/千瓦时),此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其中含还贷基金、三峡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及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的附加费。
据了解,我省将对转供居民生活用电损失实行临时性补贴措施:在偏远地区的农场、林场、矿区中,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转供电,且目前经营困难、无力承担转供电损失,同价前又未与电力部门签订转供电协议的转供单位,负责转供的居民生活用电量;城网改造前形成,且近期不能实施摘开工程、负担转供电损失,又确有困难的转供单位,负责转供的居民生活用电量。补贴办法为对符合补贴电费条件的补贴用户,由供电企业负责与其签订电价管理协议;供电企业按核定转供居民用电损失率对其进行电费补贴。补贴结算方式,每年12月份电费结算时,按核定的损失率乘以对居民总发行电量得出损失补贴电量,损失补贴电量乘以发行电价标准,得出补贴电费额一次性补贴给用户;核定转供居民用电供电损失率原则:根据转供居民用电实际状况,按理论损失兼顾实际进行核定,但对补贴用户因内部管理造成的不明损失不予核定(如窃电、人情电等);在每年12月份补贴电费结算前,补贴用户不得借故拖欠供电企业电费,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由省电力公司、省地方水电局,分别核定本供电营业区城市补农村的补差计划,每月按计划进行补差,年底按实际发生找齐,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附加费返还按原返还办法执行,即在原开征的城市按市区内实际征收居民电量的每千瓦时0.015元返还给当地财政局。各级供电企业不得在同价电价外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其他用电价格。要严格执行用电分类政策,如实上报各类营销统计报表及同价要求填报的报表,准确反映用电分类情况,不得人为调整直供与趸售、直供与转供、农村与城镇电量类别等。
随着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我国几十年来农民用电价格一直高于城市居民的历史宣告结束。全国农民电费负担每年减轻约4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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