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地(市)承揽工程,应该如何办理纳税事宜?
扬地税发〔2005〕188号《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0月28日)规定:
第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管理范围作如下划分:
(一)市区建安施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跨区经营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政府列举的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局第五税务分局负责管理。
(二)市区以外的企业(含邗江区企业,简称外地来扬建安施工企业,)承接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营业税等相关税收,由征收分局委托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代征代缴。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由该工程项目纳税人按项目向征收分局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征收分局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一)项目开工登记
1、建安施工企业自建设工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须凭下列资料向征收分局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开业登记。建安工程项目实行转包或分包的,应由总承包人申报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税务登记证件:
(1)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附件一)一式两份;
(2)工程中标通知书;
(3)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工程预(概)算书;
(6)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7)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征收分局对受理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在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将项目登记表一份退给建安施工企业,并及时将项目登记信息录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市建管处根据市地方税务局项目登记及纳税鉴定信息,对外地来扬建安施工企业承接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按项目开具发票并代征税款。
2、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下列资料向征收分局申请办理房地产项目税务登记证件:
(1)土地征用协议书;
(2)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5)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征收分局对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项目登记后,由管理分局按规定对相关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纳税鉴定(包括税收收入归属鉴定,下同)。
(二)项目变更登记
凡项目投资方、项目预算、建筑面积、分包情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建安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变化后30日内,携带相关变更资料,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表式见附件二),向征收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登记。
(三)项目注销登记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或销售)完毕后,施工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表式见附件三),凭下列资料向征收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注销登记手续,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缴销发票及税务登记证件等。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临时税务登记证;
(3)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变更登记表;
(4)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工程决算报告书;
(5)发票购领簿及未使用发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外地来扬建安施工企业,征收分局应在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注明经营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印章。
发票管理:
第十条 建安施工企业(除外地来扬建安施工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建设工程项目向征收分局领购发票,并按工程项目分别开具发票。
外地来扬建安施工企业应开具的发票,由市建管处负责向征收分局领购和开具,不得将发票发售给项目建安施工企业自行开具。
第十一条 建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工程款或预收房款时应开具发票,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发票管理:
(一)外地来扬建安施工企业承接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由纳税人凭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向市建管处申请开具发票。市建管处按规定程序开具发票后,应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开具登记底册”(附件四)中如实记载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情况。
(二)市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建筑安装工程应税劳务需开具发票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建设单位付款证明向征收分局申请开具。征收分局应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有关资料粘贴在发票存根联后,供备查。
(三)建安施工企业实行工程转(分)包的,由总承包人填写《总包单位开具建安发票申请表》(附件五),并附转包协议。征收分局或建管处向总承包人按转(分)包情况分别开具《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附件六),并由总承包人提供给转(分)包人。转(分)包人持该凭证向征收分局或建管处申请开具发票,征收分局或建管处对此不再征收税款,并将《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收回。
建安施工企业再转(分)包工程项目需开具发票的,应填写《转分包(再转分包)单位开具建安发票申请表》并附再转(分)包协议,向征收分局或建管处申请开具。征收分局或建管处根据再转分包单位申请依上款规定开具建安发票。
(四)征收分局或建管处应及时将发票开具信息录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五)市区建安施工企业应于每月申报纳税时,将上月发票开具信息以电子方式报送征收分局。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有欠税,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申报缴纳仍未履行的,管理分局应通知征收分局对其实施发票停售、限供或对其已领购未使用空白发票予以收回。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每月申报纳税时,将发票开具信息以电子方式报送征收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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