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附加税应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若免税,则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因此附加税不必计提。在实现销售后,应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暂不计提附加税,待缴纳增值税时再计提。若增值税减免,则附加税种无需计提。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增值税同时计提附加税费。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具体如下:
在实现销售后,应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免税后,应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1、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同时,应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可以分别设立。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补贴收入,附加税属于税收减免。
综合考虑,我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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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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