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设置特定会计科目以准确反映所得税状况。主要涉及的科目包括“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递延税款”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所得税”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额,贷方登记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的所得税额,期末无余额。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是负债类科目,借方记录企业已交或预交所得税款,贷方记录计入损益的所得税额,期末借方余额表示预交未清算的所得税或多交部分,贷方余额表示应交而未交的所得税额。
“递延税款”用于核算因时间性差异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以及后续各期调整的数额。借方登记本年度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贷方则登记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期末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的借贷方同时还会登记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借方登记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登记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年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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