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做账方式如下:
1、企业补交所得税时,借方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方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借方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方是银行存款;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借方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方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企业缴纳滞纳金,借方是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方是银行存款, 企业补交所得税及滞纳金,应当通过“应交税费”相关二级科目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营业外支出”相关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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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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