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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7 05:54:26 阅读:4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邵水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邵水流域内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河道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邵水,是指邵东县双凤乡回龙峰西北麓至邵阳市区沿江桥的干流及石坝河(又称落水河)、槎江、西洋江(又称龙山河)、檀江、红旗河等支流。

  本条例所称邵水流域,是指本市境内降雨汇入邵水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邵水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将邵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邵水保护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建立并落实邵水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邵水保护职责。

  邵水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工作负责,将邵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邵水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实施方案,组织落实邵水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邵水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邵水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邵水保护的有关具体工作;邵水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邵水保护有关工作。

  邵水保护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重要内容。第四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建、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邵水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为修复和改善邵水生态系统受到直接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六条 邵水保护实行河长制。河长的设立、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河长应当加强对邵水流域的日常巡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行邵水保护相关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邵水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第七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邵水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邵水的义务,有权对妨害邵水保护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的责任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一个月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对邵水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邵水保护工作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九条 邵水流域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邵水流域县(市、区)实际情况进行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条 邵水流域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邵水河道及两岸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批准要求设置并实现达标排放,不得擅自改变设置标准及要求。

  禁止单位和个人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记、编码、标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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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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