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详细规定,旨在维护民兵预备役秩序和权益。
根据第三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若存在拖延或拒绝按规定完成编组任务、阻挠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或执行战备执勤任务、降低民兵预备役人员相关待遇的行为,将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金额范围从五千元至二万元,单位罚款则从三百元至三千元不等。
第三十一条则针对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或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的行为,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履行义务外,还将面临通报批评和罚款处罚,金额范围为二百元至二千元。
第三十二条指出,违反武器装备保管规定的单位及其保管人员,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区、县人民政府对违反条例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由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最后,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共八章、三十六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和预备役工作(以下统称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的,在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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