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一般货物和劳务
企业在购进原材料、零部件、办公用品等一般货物,以及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例如,制造业企业购买钢材用于生产产品,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抵扣。
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也同样适用,只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额可以抵扣。比如,企业购买一台新的生产设备,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抵扣。
2、服务类
企业接受交通运输服务、现代服务(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金融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例如,企业委托物流公司运输货物,取得的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进项税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进口货物时,海关会代征增值税并开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企业可凭此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抵扣。例如,一家贸易公司进口一批电子产品,海关开具的缴款书上的增值税额可以在该公司销售这些产品计算应纳税额时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收购发票
农业企业或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目前为 9%,如果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例如,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从农户手中收购水果用于生产果汁,开具的收购发票可按规定计算进项税抵扣。
2、销售发票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购买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也可按上述方法计算进项税抵扣。比如,超市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蔬菜,取得的销售发票可用于计算进项税抵扣。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在境内购买境外单位或个人转让的不动产时,如果由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例如,国内一家企业聘请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由国内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后取得的完税凭证可用于进项税抵扣。
(五)旅客运输服务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企业员工因公务出差,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按照相应的计算方法抵扣进项税。
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直接作为进项税抵扣。例如,企业员工乘坐飞机出差,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若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直接抵扣。
2、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客票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可按照票面金额 ÷(1 + 9%)×9% 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按照票面金额 ÷(1 + 3%)×3% 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六)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企业支付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例如,企业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支付通行费后,取得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用于进项税抵扣。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简易计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其对应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例如,某建筑企业对特定的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么该项目购进的建筑材料、支付的劳务费用等所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2、免征增值税项目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那么企业购买用于加工这些农产品的设备等所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
3、集体福利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集体福利,如购买的节日礼品、员工食堂的食材、员工宿舍的设备等,这些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例如,企业为员工发放中秋节月饼,购买月饼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4、个人消费
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比如,企业为员工个人购买的手机、化妆品等,进项发票不能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例如,企业仓库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导致库存货物烧毁,这些货物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比如,因购进货物被盗而支付的运输费用,其进项发票不能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1、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
如果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因非正常原因(如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发生损失,那么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例如,企业生产车间因设备故障导致在产品损坏,这些在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等购进货物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不包括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非正常损失仅指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购进货物等,若因非正常损失导致固定资产损坏,其进项税额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符合条件时可以抵扣,而因非正常损失导致其不得抵扣的情况相对较为复杂。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外,国务院根据特定时期的经济形势和税收政策需要,可能会规定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企业应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例如,在特定时期,为了调控某些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可能会出台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业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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