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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与服务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6 09:00:36 阅读:227

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强调运营与服务的规范性与质量保障,确保市民出行的安全与便捷。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经营者的基本责任与义务,包括按核准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车辆数与车型运营,建立健全安全机构与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与考核,执行行业服务标准与规范,以及执行政府核准的票价。这确保了公共交通服务的稳定与高效。

第二十八条对运营车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符合国家机动车行业技术标准,车身位置标名经营者名称,设置头牌、腰牌、尾牌与车辆编号等运营标志,车内设置警示标志、票价表、路线图、乘车规则、监督电话号码,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席,无人售票车配备电子报站设施,以及配置消防器材。这些措施确保了车辆的标识清晰、安全设施完善,为乘客提供明确的指引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详细规定了驾驶员与乘务员的职责,包括随车携带运营证件,着装整洁、礼貌待客、规范服务、准确播报线路与站点,为特殊乘客提供乘车帮助,禁止到站不停或在规定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禁止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滞站揽客与强行拉客,禁止擅自改线、长线短跑、中途掉头,执行免费乘车规定,维护车内秩序并及时报告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规定旨在提升服务品质,确保行车安全与乘客权益。

第三十条规定了乘客应遵守的社会公德与文明行为,包括在规定站点依次登车,优先让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上车,主动购票或出示月票与免费乘车证件,乘车时不打斗、损坏车辆设施,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携带危险物品与动物乘车,不损害乘客安全与健康。这些规定旨在营造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三条针对车辆故障、运营线路变更、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提供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与公告要求,确保乘客权益不受影响,并强调了主管部门的调度与指挥权。这体现了条例对公共汽车运营的全面考虑与应急响应能力。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公共汽车站点前后三十米路段内妨碍停靠、通行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对长途客运车辆途经规划区的停靠地点进行了合理安排,进一步保障了公共交通秩序与效率。

综上所述,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通过明确的法规与规定,从多个维度规范了城市公共汽车的运营与服务,旨在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文明的公共交通服务,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的健康发展。

扩展资料

《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经2005年11月25日包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发展规划、经营权管理、设施管理、运营与服务、监督与投诉、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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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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