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后二种情况:开红字发票和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因此,对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要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购买方未付货
款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将原发票收回并注明“作废”字样,再开具原票金额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普通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售方必须取得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未收到有效证明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流程根据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有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操作问题请您直接向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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