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税务局返回的手续费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可以将这笔收入记入往来账科目,不作为常规收入处理。同时,办税员(财务人员)因代扣代缴义务获得的手续费奖励不计入个人所得税。
2. 如果扣缴义务人将手续费不作为个人奖励,而是作为企业其他用途,这笔收入应被视为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收入,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个税返还手续费的用途包括: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扣缴义务人可以将其所扣缴的税款中的2%作为手续费。这些手续费可以用于代扣代缴费用的开支,或者奖励那些在代扣代缴工作中表现良好的办税人员。
企业取得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用途通常有两种:一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二是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并非强制性要求,也不需要奖励所有相关办税人员。
在账务处理上,手续费返还若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可以做挂往来账科目处理;如果不用于奖励,则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信息,可以参考本网站上的相关资料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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