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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工人工资怎么处理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03:37:48 阅读:271

没有工资,只是按规定给予适当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

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监狱里的罪犯需要参加监狱组织的生产劳动,没有工资,只是给予适当的报酬。

我国监狱对罪犯组织生产劳动的是改造罪犯的需要,通过劳动生产矫正其不劳而获的恶习,并培养其掌握生产技能。

为出监后谋生创造条件,因此,属于强迫性质,与社会企业等生产单位的性质截然不同,所以没有工资,只是按规定给予适当的报酬。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六十一条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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